产品名:
雷米普利片(瑞泰)
通用名称:
雷米普利片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为雷米普利。
适应症:
原发性高血压;急性心肌梗死2-9天后出现的轻-中度心力衰竭(NYHA II和III)。
不良反应:
在使用雷米普利片或其它ACE抑制剂治疗期间,已观察到如下列不良反应: 心血管: 偶尔地,尤其在使用雷米普利片治疗的初始阶段和伴有盐和/或体液流失的患者(如先前的利尿剂治疗)、心衰-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后,严重高血压,当雷米普利片和/或利尿剂的剂量增加时,可能会出现血压过度降低(低血压,直立性低血压),伴有头晕、头重脚轻(一些病人注意力丧失)、出汗、虚弱、视觉障碍等症状,罕见意识丧失(晕厥)。 个别病例使用ACE抑制剂发生下列与血压明显下降相关的不良反应:心动过速,心悸,心绞痛,心肌梗死,TIA,脑卒中。可能出现心律失常或者心律失常加重;在用雷米普利片治疗期间,由于血管狭窄引起的循环紊乱可以加重。 肾脏: 偶而可发生肾损害或者肾损害加重,在个别病例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观察发现罕有蛋白尿,有时蛋白尿伴有肾功能恶化。 呼吸道: 有时干咳无痰和支气管炎,罕见气短、鼻窦炎、鼻炎,个别病例可能发生支气管痉挛、舌炎和口腔干燥。 个别病例ACE抑制剂引起的血管神经性水肿可能进展并累及喉、咽和/或舌。推荐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立即皮下注射0.3-0.5mg肾上腺素或者在心电图和血压监测下缓慢静脉注射0.1mg肾上腺素,接着糖皮质激素全身给药。 也推荐抗组胺药物和H2受体拮抗剂静脉给药。除肾上腺素外,在已知C1灭活剂(补体C1酯酶抑制剂)缺乏时,可以考虑使用C1灭活剂。 胃肠道/肝脏: 偶尔出现胃肠道副作用,如胃痛、恶心、呕吐、上腹部不适(一些病例胰酶升高)和消化系统紊乱,很少发生呕吐、腹泻、便秘和食欲丧失。 在ACE抑制剂治疗期间,曾有一个综合征的罕见报道,开始时为胆汁郁积型黄疸,接着发展为肝坏死(有时会致命)。该不良反应同用药的关系尚不清楚。 如果出现黄疸或显著的肝酶升高,必须停止用雷米普利片治疗,并将病人置于医疗监护之下。 在用ACE抑制剂治疗期间,个别病例发生肝功能异常、肝炎、胰腺炎和肠梗阻(不全梗阻)。 皮肤,血管: 偶发皮肤过敏反应,如斑丘疹或苔癣疹或皮疹,荨麻疹和瘙痒罕见,可能发生严重的皮肤反应,如多形红斑或累及唇、脸和/或四肢的血管神经性水肿,需要停用雷米普利治疗。也可能发生较轻微的非血管神经性水肿,如踝关节周围。 在使用ACE抑制剂治疗期间,极少见牛皮癣样疹或天疱疮样疹、皮肤对光过敏、面红、结膜刺激、脱发、指甲松离及加重或引起雷诺现象。 个别病例上述皮肤反应可能伴有发热、肌痛、关节痛/关节炎、血管炎、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和/或抗核抗体滴度增加。 如果怀疑是严重的皮肤反应,立即同医生联系,如果必要,必须中止雷米普利片的治疗。 神经系统: 少见的副作用是头痛和疲劳。罕见的不良反应是困倦和嗜睡、忧郁、睡眠紊乱、软弱无力、性欲下降、感觉异常、平衡失调、神志迷乱、焦虑、神经质、疲乏、颤抖、听力障碍(如耳鸣)、视力模糊和味觉紊乱或者短暂丧失。 血细胞计数的变化,实验室参数: 血红蛋白浓度、红细胞压积、白细胞或血小板计数偶尔可能下降。尤其是肾功能损害,结缔组织病,或同时服用别嘌呤醇、普鲁卡因酰胺或一些抑制免疫反应药物的患者,罕见贫血、血小板减少症、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症。个别病例出现粒细胞减少症或全细胞减少症(如引起骨髓抑制的结果)。 有报道个别病例发生同G-6-PDH缺乏相关的溶血/溶血性贫血,尚无证据证明该不良反应同ACE抑制剂有因果关系。 尤其是肾功能损伤的患者,罕见血清尿素氮、肌酐和血钾浓度升高(高钾血症),血钠浓度可能下降。在糖尿病患者已观察到血清钾浓度的升高。 可检出尿蛋白排出量增加。 个别病例可能出现胆红素和肝酶浓度的增加。
批准文号:
H20090544
规格:
7s
包装:
盒
用法用量:
雷米普利治疗初期,尤其是伴有盐和/或体液流失患者(如呕吐/腹泻,利尿治疗),心衰患者(尤其是心肌梗死后)或严重高血压患者,可能会产生血压过度降低现象。 如果可能,开始用雷米普利治疗前,应纠正盐和/或体液流失,减少或停止现正使用的利尿剂至少2-3天(在心衰患者,必须权衡容量负荷过重的风险)。 这些患者的治疗应当以最低单剂量开始,早晨服用1.25mg雷米普利(如半片雷米普利片2.5mg)。 初次给药后,雷米普利和/或利尿剂剂量增加时,患者均应给予医疗监护至少8小时,以免发生难以控制的低血压反应。 年长患者(大于65岁)对ACE抑制剂的反应较年轻人明显,因此老年患者和具有血压大幅度降低可能存在危险的患者(如冠状血管或者脑供血血管狭窄患者),应考虑采用低起始剂量(每日1.25mg雷米普利)。 患有恶性高血压或心衰的患者(尤其是急性心肌梗死后)采用本品治疗时应住院。 除非另有医嘱,以下剂量推荐适用于肾功能正常的患者: 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起始剂量一般为2.5mg雷米普利晨服,如果该剂量血压不能恢复正常,可增加至每日5mg。增加剂量时应至少有3周的间隔时间。维持剂量一般为每日2.5-5mg,最大剂量每日10mg。如果每日5mg雷米普利的降压效果不理想,应考虑合用利尿剂等。这样可以增强雷米普利的降压效果。 急性心肌梗死后(2-9天)轻到中度心衰(NYHA II和III)患者 雷米普利的剂量调整只能在住院的情况下对血液动力学稳定的患者进行。必须非常严密监测合并应用抗高血压药物的患者,以免血压过度降低。起始剂量常为雷米普利2.5mg早晚分服。如果该起始剂量患者不能耐受(如血压过低),应采用1.25mg,早晚分服。随后根据患者的情况剂量可增加。间隔1-2天剂量可加倍,至最大每日剂量雷米普利5mg,早晚分服。 非糖尿病肾病 推荐的雷米普利起始剂量为1.25mg,每日一次。按照患者能否耐受逐渐增加剂量。推荐2-3周后剂量加倍。 维持量通常为每日5mg。高剂量尚无足够的治疗经验,肌酐清除率<60ml/min的患者,每日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mg。 在心血管危险增加患者降低心肌梗死、脑卒中和心血管死亡的可能性 推荐的雷米普利起始剂量是2.5mg,每日一次。根据患者的耐受性逐渐增加剂量。推荐1周后剂量加倍,再过3周增加至每日10mg。 雷米普利维持量一般为每日10mg。 肾功能损害患者(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血清肌酐浓度>1.2mg/dl) 起始剂量为1.25mg晨服(见给药剂量注意事项),维持量通常为每日2.5mg。每日最大剂量不能超过5mg。 给药方法 本品的吸收不受食物的影响,可在饭前、饭中或者饭后用足量液体送服。 急性心肌梗死后,心衰患者开始时应当特定地服每日剂量,早晚2次分服,其他情况每日剂量可以早上一次服用。 对急性心肌梗死后出现心衰的患者,不得早于梗死后2日内开始服用雷米普利,但也不应迟于梗死后10天才开始服用。建议服用本品至少15个月。
性状:
本品为白色至类白色异形片。
禁忌:
对雷米普利及其赋形剂过敏的患者,有血管神经性水肿病史的患者,双侧肾动脉狭窄或单肾且伴肾动脉狭窄患者,血流减低性左心室流入流出障碍患者,低血压或循环状况不稳定的患者,使用高流量膜透析的患者,使用硫酸葡聚糖进行分离性输血的患者,妊娠及哺乳妇女。
注意事项:
严重、恶性高血压、伴有严重的心力衰竭、已有或可能发展为液体或盐缺乏、已使用利尿剂的患者慎用。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孕妇用药:
妊娠及哺乳妇女禁用。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儿童用药:
尚不明确。
老人用药:
在同时使用利尿剂,有充血性心力衰竭或肝肾功能不全的老年患者,应慎用本品。使用本品时应根据血压控制的需要仔细调节用药剂量。
贮藏:
密封。
生产企业:
Sanofi-Aventis Deutschland GmbH
有效期:
2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