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
盐酸氯米帕明片
通用名称:
盐酸氯米帕明片
主要成份:
活性成份: 盐酸氯米帕明。
适应症:
各种病因和症状表现的抑郁状态: 内源性、反应性、神经症性、器质性、隐匿性及更年期性抑郁。 与精神分裂症和人格障碍伴随的抑郁。 由于早老、衰老、慢性疼痛状态、慢性躯体疾病引起的抑郁综合征。 反应性、神经症性及精神病性的抑郁性心境障碍,包括其相应的躯体表现,也见于儿童患者。 强迫综合征(强迫症) 其它适应症:恐怖症和惊恐发作,伴有发作性睡病的猝倒症,慢性疼痛状态、夜间遗尿(5岁以上,应首先排除可能的器质性病因)。
不良反应:
不良反应常常是轻微的且呈一过性,继续治疗或减少用量时会消失。不良反应并不总是与血浆药物水平或剂量相关。常常难以将某些不良反应与抑郁症状(如:疲劳、睡眠障碍、激越、焦虑、便秘和口干)相区别。如果出现了严重的神经病学或精神病学反应,应停用安拿芬尼。 老年患者对安拿芬尼的抗胆碱能作用、神经病学及精神病学效应或其对心血管的影响特别敏感。他们对药物的代谢和清除能力可能有所下降,因而在治疗剂量下就存在血浆浓度升高的危险性。不良反应按发生频率分类:很常见≥10%;1%≤常见<10%;0.1%≤不常见<1%;0.01%≤罕见<0.1%;极罕见<0.01%,包括个案报道。中枢神经系统精神作用:很常见:嗜睡、疲劳、不安感、食欲增加。常见:意识模糊、定向力障碍、幻觉(特别是老年患者及患有帕金森病的患者)、焦虑状态、激越、睡眠障碍、躁狂、轻躁狂、攻击行为、记忆力受损、人格解体、抑郁加重、注意力受损、失眠、梦魇、呵欠。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2020278
规格:
25mg*12s*2板
包装:
盒
用法用量:
在开始使用安拿芬尼进行治疗之前,应首先治疗可能存在的低钾血症(参见注意事项)应根据不同的个体及患者的情况确定给药剂量和给药方式。原则上应尽可能用最小剂量达到最佳疗效,且慎重地增加剂量,特别是在治疗老年及青春期患者时,因其对安拿芬尼的反应比中间年龄的患者更强。 为了预防可能出现的QT间期延长和5-羟色胺中毒,建议依照推荐的剂量使用安拿芬尼,当同时服用可能导致QT间期延长的药物或其它5-羟色胺激活药物时,应慎重增加安拿芬尼的剂量。在使用本品治疗期间,应严密地监视患者的疗效及药物耐受性。抑郁症、强迫症和恐怖症:治疗初期:每次一片,每日2-3次。以后的剂量视患者对药物的耐受性逐渐增加,如在治疗第一周每隔二、三天增加25毫克,直到每日4-6片。在病情严重时,每日最大剂量可增加到250毫克。一旦病情显著改善,则将剂量调整到维持量,即平均每日25毫克片剂2-4片。 惊恐发作,广场恐怖:初期,每日服用10毫克,根据对药物的耐受程度来增加剂量以达理想疗效。每日所需量因病人而异,差距很大,从25毫克至100毫克不等,如病情需要,可增至150毫克。一般认为,治疗应至少持续6个月,在此期间可逐渐减少维持量。 伴有发作性睡病的猝倒症:每日口服本品25-75毫克。 慢性疼痛状态:剂量应个体化(每日10-150毫克),因考虑患者可能合并用止痛药(或可能减少止痛药的用量)。 老年患者:开始采用每日10毫克治疗,以后逐步增加剂量到每日30-50毫克的合适剂量,通常约需10日左右,以后维持此量直到治疗结束。少年儿童患者:强迫症:开始用10毫克片剂每日1片治疗,在10日内,5-7岁的儿童用量增至每日20毫克,8-14岁儿童增至每日20-50毫克,14岁以上的儿童增至50毫克或更多。 夜间遗尿(限5岁及5岁以上,且除外器质性原因;用药前需认真比较可能出现的风险与收益;应考虑到可能需要的替换治疗):初期日剂量:5-8岁--10毫克片剂,2-3片;9-12岁--25毫克片剂,1-2片;12岁以上--25毫克片剂,1-3片。在用药一周内无充分疗效时,应给以更高剂量。一般应在晚饭后一次性给药,但对入睡不久便遗尿的儿童要预先( 下午4时) 给予部分剂量。获得预期疗效后,应逐渐减少维持量,并继续治疗1-3个月。尚无对5岁以下儿童的用药经验。 对于患有抑郁状态(可有不同原因及表现)、恐怖症、惊恐发作、发作性睡病伴发猝倒、慢性疼痛状态的少年儿童患者,没有足够的关于安拿芬尼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证据。因此,对于患有这些疾病的0-17岁的患者,不推荐使用安拿芬尼。
性状:
本品为浅黄色圆形双凸面糖衣片,除去糖衣后,显黄白色。
禁忌:
1.对于氯米帕明或该药中任何一种赋形剂过敏者、有与二苯扎西平组的三环类抗抑郁药交叉过敏者均禁用。2.本品严禁与MAO(单胺氧化酶)抑制剂合用,包括使用本品的前后14天,禁止与选择性可逆的MAO-A抑制剂,如吗氯贝胺合用。3.新近发生心肌梗塞者禁用。4.先天性QT延长综合征者禁用。
注意事项:
自杀的危险:严重抑郁症的患者存在着自杀的危险,而且在疾病明显缓解前,该危险可能会持续存在。处于抑郁状态的成人或儿童患者,不论其是否正在使用抗抑郁药物,均可能出现抑郁加重和/或自杀倾向或其它精神症状。对存在抑郁状态及其它精神异常的儿童和青少年进行的短期研究显示,抗抑郁药物会增加出现自杀的想法和行为(自杀倾向)的危险。对针对任一适应症使用安拿芬尼进行治疗的患者,均应当密切观察是否出现临床症状的加重、自杀倾向和其它精神症状(参见[不良反应]),特别是在治疗的初始阶段或进行剂量调整的时候。对于这些患者应当考虑调整治疗方案,甚至可能需要停药,特别是当临床上的变化严重、出现突然、或者并非患者原有症状的一部分时(参见[注意事项]中”中断治疗”部分)。使用抗抑郁药物治疗精神疾病或非精神疾病适应症时,成人患者及儿童患者的家人和护理人员均应当知晓必须对患者进行密切观察以便发现其出现的其它精神症状或自杀倾向(参见[不良反应]),并且立即向医护人员报告这些症状。为了减小用药过量的危险,开具安拿芬尼处方时,应当使用最小剂量的片剂,以便对患者进行有效的管理。报道显示,同其它三环类抗抑郁药物相比,与安拿芬尼用药过量相关的死亡例数较少。其它精神病学作用许多患有惊恐障碍的患者在使用安拿芬尼进行治疗的初期会出现非常明显的焦虑(参见[用法用量])。这种焦虑程度的增加看似矛盾,在治疗的最初几天最为明显,一般会在两周内缓解。观察显示,在患有精神分裂症且接受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的患者中使用安拿芬尼偶尔会诱发精神病。也有报道称处于抑郁相的双相情感障碍患者在接受三环类抗抑郁药治疗时会出现轻躁狂发作或躁狂发作。在这些病例中,可能需要减少安拿芬尼的用量或者停药,并且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当这些发作缓解后,如果病情需要,则可以再次使用低剂量安拿芬尼进行治疗。在易感患者和老年患者中,三环类抗抑郁药可能会诱发药物源性(谵妄性)精神病,尤其是在夜间。这些症状会在停药后的几天内消失。心血管系统疾病:安拿芬尼应慎用于心血管疾病患者,尤其是患有心血管功能不全、传导异常(例如:I级至III级房室传导阻滞)或心律失常的患者。对于这些患者以及老年患者应监测心脏功能与心电图(ECG)。有发生经校正的Q-T间期(QTc)延长及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特别是用量超过治疗剂量或氯米帕明的血浆浓度超过治疗浓度时更易发生,或当同时服用选择性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SSRI)或5-羟色胺与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SNaRI)时。因此,应避免同时使用能够导致氯米帕明蓄积的药物。同时也应避免同时使用能够导致QTc间期延长的药物(参见[药物相互作用])。现已明确,低钾血症是发生QTc间期延长及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因素。因此,应在开始服用安拿芬尼前治疗低钾血症,并且当同时服用5-羟色胺再摄取抑制剂、5-羟色胺与去甲肾上腺素再摄取抑制剂或利尿剂时,使用安拿芬尼应十分谨慎(参见[药物相互作用])。在开始使用安拿芬尼进行治疗之前,应测量血压,因为患有体位性低血压或循环不稳定的患者可能出现血压下降。5-羟色胺综合征由于存在着5-羟色胺中毒的危险,因此,应当依照推荐的剂量用药,并且在同时服用其它5-羟色胺能药物的情况下增加安拿芬尼的用量时应谨慎。若在服用安拿芬尼的同时使用其它5-羟色胺能药物(SSRI、SNaRI、三环类抗抑郁药或锂盐),则可能发生5-羟色胺综合征(症状有:高热、肌阵挛、激越、癫痫发作、谵妄和昏迷)。对于氟西汀而言,建议在使用氟西汀进行治疗之前和之后都要经过二至三周的洗脱期。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孕妇用药:
妊娠期使用本品的经验非常有限。因为关于三环类抗抑郁药与胎儿毒性反应(发育障碍)之间的可能联系已有零散的报告,妊娠期应避免使用本品,除非预期的收益大于对胎儿潜在的风险。 在分娩前一直服用三环类抗抑郁药的母亲,所生的新生儿在最初几小时或几天会出现例如呼吸困难、嗜睡、腹痛、易怒、低血压或高血压、震颤或痉挛等现象。为防止这些症状的出现, 孕妇在预产期前至少七周应停用本品(但应在充分权衡利弊后才可考虑是否停药)。 由于活性物质可进入乳汁,应停止哺乳或停药。
儿童用药:
限于5岁及5岁以上儿童使用,详见“用法用量”。
儿童用药:
限于5岁及5岁以上儿童使用,详见“用法用量”。
老人用药:
由于老年人肝脏对氯米帕明的代谢作用弱,所以血浆浓度较高,因此,老年患者的本品用量要低于中年患者。老年患者:开始采用每日10毫克治疗,以后逐步增加剂量到每日30-50毫克的合适剂量,通常约需10日左右,以后维持此量直到治疗结束。
贮藏:
密封。
生产企业:
天津药物研究院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有效期:
2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