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山益新)的功效与作用-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山益新)说明书

本品用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伴有心室收缩功能减退的中度至重度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

产品名: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山益新)

通用名称:

富马酸比索洛尔片

主要成份:

本品主要成份及其化学名称为:1-[4-[[2-(1-甲基乙氧基)乙氧基]甲基]-苯氧基]-3-[(1-甲基乙基)胺基]-2-丙醇富马酸盐。

适应症:

本品用于治疗高血压、冠心病(心绞痛)、伴有心室收缩功能减退的中度至重度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

不良反应:

1.服药初期可能出现有轻度乏力、胸闷、头晕、心动过缓、嗜睡、心悸、头痛和下肢浮肿等,继续服药后均自动减轻或消失。2.在极少数情况下会出现胃肠紊乱(腹泻、便秘、恶心、腹疼)及皮肤反应(如红斑、瘙痒)。3.偶见血压明显下降,脉博缓慢或房室传导失常。4.有时产生麻刺感或四肢冰凉,在极少情况下,会导致肌肉无力,肌肉痛性痉挛及泪少。5.对间歇性跛行或雷诺现象的病人,服药初期,病情可能加重,原有心肌功能不全者亦可能病情加剧。6.偶尔会出现气道阻力增加。7.对伴有糖尿病的年老患者,其糖耐量可能降低,并掩盖低血糖表现(如心跳加快)。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J20170259(原国药准字J20171043、H20170259)

规格:

5mg*10片

包装:

用法用量:

“1、对于所有适应症:应在早晨并可以在进餐时服用本品。用水整片送服,不应咀嚼。本品需按照医生处方使用。2、高血压或心绞痛的治疗:通常每日一次,每次5mg富马酸本品。轻度高血压患者可以从2.5mg富马酸本品开始治疗。如果效果均不明显,剂量可增至每日一次,每次10mg富马酸本品。本品剂量应该根据个体情况进行调整,应特别注意脉搏和治疗效果。本品宜长期用药。无医嘱不可改变本药的剂量,也不宜中止服药。如需停药时,应逐渐停用,不可突然中断。缺血性心脏病患者尤需特别注意。3、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的治疗:开始治疗时患者病情必须稳定(无急性衰竭)。慢性心力衰竭标准治疗包括一种ACEI(或当对ACEI不耐受时使用血管紧张素受体阻滞剂)、β-受体阻滞剂、利尿剂,以及适当使用强心甙类药物。本品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需要经过特殊的剂量滴定期。建议在有治疗慢性心力衰竭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本品。本品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必须首先经过下文所描述的剂量滴定期。使用本品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应从低剂量开始,按以下方案逐渐增加剂量:(1)1.25mg,每日1次,用药1周。(2)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2.5mg,每日1次,继续用药1周。(3)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3.75mg,每日1次,继续用药1周。(4)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5mg,每日1次,继续用药4周。(5)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7.5mg,每日1次,继续用药4周(6)如果耐受性良好,则增加至10mg,每日1次,作为维持治疗。最大剂量为10mg,每日1次。建议在首次服用后及剂量递增期间严密监测生命体征(血压、心率)、传导阻滞和心力衰竭恶化的症状。4、剂量调整:如果出现暂时的心力衰竭恶化、低血压或心动过缓,建议重新考虑合并用药的剂量。当病情稳定后考虑重新开始本品治疗和或上调本品剂量。使用本品治疗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应长期用药。若没有医师指导,不得突然停药或变更剂量,因为可能导致暂时的病情恶化。尤其对于伴有缺血性心脏病患者不得突然停药。如果需要停药,建议逐步降低剂量。5、特殊人群:(1)轻、中度肝、肾功能不全的患者:通常不需要调整剂量。严重肾功能衰竭(肌酐清除率<20ml/min)和严重肝功能异常的患者,每日剂量不得超过10mg。肾透析患者使用本品的经验较少,但也没有证据表明该类患者的剂量需要调整。慢性稳定性心力衰竭的治疗:尚无本品治疗慢性心力衰竭并伴有肝、肾功能不全患者的药代动力学数据。此类患者的剂量递增应特别谨慎。(2)老年患者:不需要剂量调整。“

性状:

本品为白色片。

禁忌:

1.休克、房室传导障碍(二度和三度房室传导阻滞)、病窦综合症、窦房阻滞、心动过缓(50/分以下),血压过低,支气管哮喘及外周循环障碍晚期。2.肾上腺瘤(嗜铬细胞瘤),仅在使用α-受体阻断剂后方能服用本品。

注意事项:

1.血糖浓度波动较大的糖尿病人及酸中毒病人宜慎服。2.肺功能不全,严重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3.中断治疗时应逐日递减剂量,与其他降压药合用时常需减量。4.万一过量而引起心动过慢或血压过低时,须停服本品。必要时,可单独或连续使用如下药物,阿托品0.5mg~2.0mg静注,异丙喘宁缓慢静注适量;高血糖素1mg~5mg(或1mg~10mg)。5.由于本品的降压作用,可能减弱病人驾车或操纵机器能力,尤其在初服用时或转换药物时以及与酒精同服为甚,但不致直接影响人的反应能力。请仔细阅读说明书并遵医嘱使用。

孕妇用药:

怀孕期服本品时,为防止新生儿心动过缓、低血压、低血糖,应在预产期72小时 前停用本品。若需继续服用,新生儿在娩出后48~72小时内应密切监护。

儿童用药:

不宜服用本品。

儿童用药:

不宜服用本品。

老人用药:

请遵医嘱。

贮藏:

遮光,密封,室温保存。

生产企业:

Lek.S.A.(山德士(中国)制药有限公司分装)

有效期:

3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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